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任课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黑高工委联字[20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选任及管理办法。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
三、采取自愿原则,根据个人能力及意愿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授课申请。
四、中心以“试讲”的形式进行评选,根据授课水平及工作需要确定最终选任人员名单。
五、承担一门或多门经中心认定的其他心理健康类选修课的教师可优先纳入授课教师队伍。
六、同等条件下,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教师可优先参与课程讲授。
七、除特殊情况外,授课教师应服从中心的授课安排并积极参与中心组织的各类课程相关培训。
八、连续三学期未讲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视为放弃本门课任课教师资格。
九、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