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以监督和服务考生为宗旨,认真做好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纪律,做到公平、公正,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准时到岗,提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和早退,恪尽职守,不得擅自更换所监考考场,更不得擅自找他人代监。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要安排好考生座位、清理考场。座次一般可按学号、考号或随机排列,要求考生所在的座位、桌面和书桌内及地面上不得留有任何书本和纸张。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要逐一检查考试证件,确认身份后方允许参加考试,无考试证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清点考试人数,对试题内容不宣读,不作任何解释。如有需告知内容(例如:外语听力放音频率、考试起止时间等),应及时以板书形式当众公布。
第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清理桌面、桌内、窗台及椅子上的书本及纸张后才能发卷,否则监考人员按违纪处理。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铃声响起时发放试卷,提示、监督考生正确填写试卷中有关内容,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并向考生宣布考卷张数。对于出现错装、漏装、印刷问题时,监考人员应及时与流动监考或考试负责人联系解决。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立即收卷,并仔细清点试卷份数和张数,核对试卷份数是否与参考人数一致,按照每份试卷的页码顺序进行整理,确保装订时不倒装、名号不外露。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在考场内巡视,不应长时间固定站在某处,更不得在考试期间与考生交谈。
第九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吸烟、谈笑、阅读书报、戴耳机听音乐、接打电话或睡觉等,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擅离考场。
第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迹象的,应立即给予警告,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详细填好考场记录,并及时向流动监考或考试负责人汇报考纪情况。
第十二条 考试草纸根据考试科目需要发给考生,不准考生撕裁试卷和使用自带草稿纸。考生交卷时将草纸如数收回,不允许考生在考场翻阅已交试卷。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明确考试管理的各项规定,并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有营私舞弊和不作为行为,所监考考场内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应当向流动监考或考试负责人提出回避或调换考场,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二)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